(2015)舟岱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盛良成与姚松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良成,姚松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67号原告盛良成。被告姚松波。原告盛良成与被告姚松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部分款项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良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良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良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