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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笫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露诉李桂龙、赖小林、张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露,李桂龙,赖小林,张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2489号原告:周露。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龙。被告:赖小林。被告:张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露诉被告李桂龙、赖小林、张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露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露撤回对被告李桂龙、赖小林、张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减半收取4650.00元,申请费(保全)3270.00元,合计7920.00元,由原告周露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