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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紫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719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斌。委托代理人李彩娥。委托代理人何田旺。被告周紫竹。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紫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5,404.8元(2元/平方米/月×192.56平方米×40个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燕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彩娥、何田旺,被告周紫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周紫竹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共计15,404.8元的情况属实。被告辩称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将该房屋地下室的天窗改建但至今未改建,以及地下室的水管渗漏一直未修复,故此拒付物业费。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地下室天窗改建问题,被告应与开发商解决;对于水管渗漏问题,如确实存在,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紫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5,40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紫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