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赵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赵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赖江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正荣,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赵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4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其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晋圣军审 判 员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