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被告:苗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崔小惠人民陪审员 蒋大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