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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强诉被申请人魏伦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魏伦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45号申请人王强,男,汉族。被申请人魏伦环,男,汉族。原告王强与被告魏伦环买卖合同纠纷((2015)邻水民初字第1935号)一案,原告王强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魏伦环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自己的小型面包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魏伦环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诉讼保全费10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满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