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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赛飞玻璃有限公司与刘广田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赛飞玻璃有限公司,刘广田,刘顺好,李振国,那洁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吉林省赛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田,男,汉族,1945年3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顺好,男,汉族,1952年9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振国,男,汉族,1952年1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那洁茹,女,满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赛飞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广田、刘顺好、李振国、那洁茹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赛飞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