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勇与苏红卫、祝桂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陈勇,村民。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红卫,村民。被告:祝桂红,村民。被告:陈晓明,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对被告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华 佳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