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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勇与苏红卫、祝桂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陈勇,村民。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红卫,村民。被告:祝桂红,村民。被告:陈晓明,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对被告苏红卫、祝桂红、陈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华 佳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