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712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06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还可以,但时间长了双方缺点逐渐暴露,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3年6月开始一直分居。现感情已经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金某某未具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3年6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014年8月先后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支持,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结婚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196号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75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处理和化解,分居后又互不珍惜夫妻感情,根据目前的情况,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而被告每次都不到庭参加诉讼,显示出其对与原告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冷淡,现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