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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雅楠诉杨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雅楠,杨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杨雅楠,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土默特左旗。被告杨东升,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王兰锁,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雅楠与被告杨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朝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雅楠、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兰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雅楠诉称,被告从2009年10月18日开始向原告赊购饲料,截止到2014年10月16日还欠原告668305元,给原告写下欠条,并且同意支付逾期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68305元及逾期利息106928.8元,共计775233.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被告杨东升辩称,欠款668305元是事实,但逾期利息106928.8元不同意给付。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饲料款的事实。被告质证对欠饲料款无异议,对逾期利息不予认可。因欠条上有被告签名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09年10月18日开始向原告赊购饲料,截止到2014年10月16日还欠原告饲料款668305元,并于2014年10月16日给原告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6日,逾期按月利率2%记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饲料款,事实清楚,并有欠据为凭,所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杨雅楠饲料款668305元及逾期利息106928.8元,共计77523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7元、诉讼保全费439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董朝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