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蔡金轩诉李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金轩,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蔡金轩,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委托代理人蔡晓会,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李涛,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蔡金轩诉李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涛的无牌照“力帆”牌小汽车依法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吉利美日”牌(车号陕A9SM**)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金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涛停放在礼泉县西兰路交警队停车场的“力帆”牌小汽车予以保全,该保全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保全期间不得对该车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代理审判员 :任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袁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