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49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