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殷春彦与殷春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春彦,殷春立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殷春彦,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定兴镇东关村。被告殷春立,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定兴镇东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春彦与被告殷春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春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春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春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春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殷春彦负担。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人民陪审员 李晨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