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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玉与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9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86号原告:刘玉,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麦瑞琼。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诉被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刘玉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卓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