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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申担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朝延与赵伟宏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朝延,赵伟宏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申担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朝延,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伟宏,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朝延与被申请人赵伟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张朝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朝延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朝延撤回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朝延负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