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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任志伟与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伟,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任志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靓蔚,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伟诉被告上海静安丽池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任志伟申请撤诉,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2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姚晓菁审 判 员  邱 联人民陪审员  张凤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健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