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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莫伸意与梁宗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伸意,梁宗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莫伸意,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宗桓,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伸意诉被告梁宗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伸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伸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伸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莫伸意负担。审 判 长  陈胜龙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麦宗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文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