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莫伸意与梁宗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伸意,梁宗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莫伸意,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宗桓,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伸意诉被告梁宗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伸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伸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伸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莫伸意负担。审 判 长 陈胜龙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麦宗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文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