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欧阳宇洲与萧县华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宇洲,萧县华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98号原告:欧阳宇洲,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萧县华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郭世海,职务,经理。被告:郭世海。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宇洲诉被告萧县华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宇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世海所有的别克SGM7204TATA型轿车(车牌号为皖L×××××号)一辆,并提供了欧阳秀林所有的宝马牌BMW7200AL型轿车(车牌号为皖L×××××号)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世海所有的别克SGM7204TATA型轿车(车牌号为皖L×××××号)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欧阳秀林所有的宝马牌BMW7200AL型轿车(车牌号为皖L×××××号)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