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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418号原告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民三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财产另案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偿案款4932.50元,诉讼费732.50元。现被执行人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奉化市五环粉末冶金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671.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10.0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