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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陆某某,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蔡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