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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松桂。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荣。原告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振风大道北侧,即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本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涉案工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会审 判 员  潘小红人民陪审员  胡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