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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与刘尚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香城郦舍小区1号楼7号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尚贤。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审 判 员  王松华人民陪审员  金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