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保定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聂宝国、佘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宝国,佘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保定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09号恒通财富中心1027室,注册号:130605000018531。法定代表人张德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宇、马义如,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聂宝国。被告佘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宝国、被告佘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郄俊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