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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覃定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定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8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定福,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定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定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覃定福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附近等地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万某,共贩卖约4次,每次贩卖100元至200元的份量。2014年12月8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覃定福,并在覃身上起获毒品10包(净重4.87克,经检验含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通话清单、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覃定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定福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定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7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覃定福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万某,只是与万一起吸毒,其身上所持有的毒品是用于吸食的,不是用于贩卖。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上诉人覃定福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附近等地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万某,共计贩卖4次。2014年12月8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附近路段抓获覃定福,并在覃身上起获毒品10包(净重4.87克,经检验含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采纳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上诉人覃定福到案的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公安人员从覃定福处扣押的物品情况。4、毒品称重照片、毒品缴交收据:公安人员从覃定福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4.87克。5、检验鉴定报告:经检验,公安人员从覃定福身上缴获的白色颗粒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6、白色颗粒、手机二部:公安人员从覃定福身上缴获的手机及毒品。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覃定福的手机号码与万某的手机号码于2014年9月1日至12月10日有多次通话记录。8、证人万某的证言:我从2014年11月月底开始向一名贩毒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大约交易了十次,每次购买前我都会提前用电话联系该男子,交易的地点都是在东莞市东城下桥水果市场附近,有时在市场旁边的邮电局门口,有时在市场旁边的联大家私对面。万某辨认出上诉人覃定福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男子。9、上诉人覃定福的供述:我从2014年12月初开始帮“老板”贩毒,“老板”每天给我200元酬劳。2014年12月份,我四次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一名湛江男子;2014年12月8日11时许,我在下桥水果批发市场与市交警支队之间的路段贩卖了200元毒品给“阿牛”。覃定福辨认出万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湛江男子,指认出交易毒品的地点及涉案毒品。关于上诉人覃定福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覃定福归案后供述其四次贩卖毒品给万某,证人万某证实其多次向覃定福购买毒品的情况,且有覃定福与万某的手机通话记录予以佐证,另外,公安人员在抓获覃定福时从其覃身上缴获已经包装好的毒品,足以证实覃定福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上诉人覃定福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覃定福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覃定福上诉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泽思代理审判员  陈斯俊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静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