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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清奇与吴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奇,吴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596-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奇。被执行人吴锐。王清奇与吴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锐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金牛区的车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锐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但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