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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学山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孙学山,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负责人:段廷杰,政委。委托代理人:张坤武,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罗卓双,法制科科员。被告: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负责人:吴铁祥,所长。委托代理人:林飞,副所长。委托代理人:胡笑冬,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制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山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孙学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学山负担。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薛 铁人民陪审员  崔荫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