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龚某与盛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盛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盛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容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