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执委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樟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樟华,蔡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新执委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法定代表人:石雪忠。被执行人:王樟华。被执行人:蔡爱民,(身份证号码:×××0028)。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樟华、蔡爱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宝马轿车,现该车已通过司法拍卖由买受人应焕祥(身份证号码:××)购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宝马轿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