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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执委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樟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樟华,蔡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新执委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法定代表人:石雪忠。被执行人:王樟华。被执行人:蔡爱民,(身份证号码:×××0028)。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樟华、蔡爱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宝马轿车,现该车已通过司法拍卖由买受人应焕祥(身份证号码:××)购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宝马轿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