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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兰溪市饮食服务中心商店与周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饮食服务中心商店,周树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兰溪市饮食服务中心商店。法定代表人叶剑平。委托代理人刘晓华,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树英。委托代理人唐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饮食服务中心商店诉被告周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饮食服务中心商店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饮食服务中心商店撤回对被告周树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饮食服务中心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唐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