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禹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场路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熊水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禹申,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禹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