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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庆与李岳军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李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14号申请执行人刘庆,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岳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庆与被执行人李岳军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岳军在宁城农商银行忙农支行账号6229760051*****9779内的存款87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