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樊满香诉谢晓明、谢寒梅、李江辉、李小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满香,谢晓明,谢寒梅,李江辉,李小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樊满香,女,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晓明,男,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谢寒梅,系被告谢晓明之妹,特别授权。被告谢寒梅,女,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谢晓明、谢寒梅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铁生,公民代理。被告李江辉,男,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李小辉,系被告李江辉之兄,特别授权。被告李小辉,男,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李小辉、李江辉共同委托代理人焦志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樊满香与被告谢晓明、谢寒梅、李江辉、李小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原告樊满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满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满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樊满香负担。审 判 长  何学鹏人民陪审员  欧阳乐人民陪审员  黄国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巍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