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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谌明红与陈文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明红,陈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谌明红。被执行人:陈文超。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文超银行存款人民币131,2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