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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田某某、赫某某、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赫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克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被告人赫某某,男,1957年4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乌某某),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以克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赫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征得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赫某某、李某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赫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在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横山子出场放牧期间,预谋盗窃巴彦查干苏木宝某某家的牛。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将宝某某家的一头牛赶至横山子出场牧点附近的元旦子山下的树林中。田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赫某某到现场帮助杀牛,王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送装牛肉的袋子。赫某某、李某某在明知牛是王某某、田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赫某某帮助王某某、田某某将牛宰杀,李某某送装牛肉的袋子。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宝某某家被盗的牛价值人民币736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宝某某的经济损失,宝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赫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赫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宝某某的陈述,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的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克什克腾旗价格认定中心的估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赫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赫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史红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游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