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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潘增福与廖经文、韦电松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潘增福,男,1965年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寨沙镇木岗村北大部屯71号,身份证号:452223196501084053。被告廖经文,男,约35岁,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寨沙镇木岗村北大部屯六庙小组。被告韦电松,男,约65岁,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寨沙镇木岗村北大部屯六庙小组。被告梁家兰,男,约63岁,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寨沙镇木岗村北大部屯六庙小组。被告韦仁忠,约50岁,农民,寨沙镇木岗村北大部屯六庙小组。被告梁家平,约50岁,农民,寨沙镇木岗村北大部屯六庙小组。案由:共有财产分割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8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潘增福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增福承担。审判员兰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