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祖洪先、高素英与上海永承威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洪先,高素英,上海永承威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28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289号申请执行人祖洪先,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高素英,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永承威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旭光。原告祖洪先、高素英诉被告上海永承威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支付两原告工资款,两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截止于2013年9月30日的拖欠工资差额286,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永承威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XXX号内的十二台注塑机已由本院(2014)松执字第7032号评估、拍卖,评估价584,800元,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查明,被执行人原租赁使用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XXX号厂房系上海瑞安东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执行人于2015年春节后停业经营,法定代表人陈旭光去向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类等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8月18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发送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另案执行拍卖的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流拍,又无人申请变卖,故暂不能变现处理。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祖洪先、高素英与被执行人上海永承威精密模塑有限公司(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78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民事判决的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