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何新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新民,周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何新民,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红玲,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何新民与被申请人周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何新民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周红玲房产。2、查封申请人何新民提供担保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惠璞审判员 董笑波审判员 黄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