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恢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宏达养殖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泰普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恢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榆林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账户xxxxxxxxxxx的存款19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