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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黄埔木行与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黄埔木行,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521号原告苏州高新区黄埔木行,住所地苏州市浒墅关木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内。负责人黄玉坤,该租赁站站主。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阳江镇永和路3号209室。法定代表人毛祖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原告苏州高新区黄埔木行与被告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黄埔木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4元,减半收取1645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16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5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唐跃健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