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世东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设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信访局撤销信访意见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世东,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世东因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设局(以下简称齐市建设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信访局(以下简称齐市信访局)撤销信访意见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03年5月齐齐哈尔市一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市一机公司)对位于齐齐哈尔市一厂五委、六委、八委地段实施房屋拆迁,李世东是该地段的被拆迁人,有私有房屋一处面积为31.22平方米,另带有9KW动力电房屋一处。2004年齐市一机公司与李世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予1.6万元作为最终补偿。2009年9月9日齐市建设局作出《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复查意见》,2009年12月1日齐市信访局作出《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这两个意见均认为不能再次要求补偿。2013年12月6日李世东到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访,该单位出具了《关于李世东信访事项告知书》。李世东于2015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齐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复查意见》及齐市信访局作出的《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华法院)(2015)建行立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属于建华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李世东的起诉,不予立案。李世东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齐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复查意见》及齐市信访局作出的《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对李世东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世东申请再审称,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齐市建设局、齐市信访局做出的《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复查意见》、《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对李世东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依照上述规定对李世东请求撤销齐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复查意见》及齐市信访局作出的《关于李世东反映拆迁补偿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提起行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综上,李世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世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