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先永与曲树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永,曲树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243号原告李先永。委托代理人李阳三,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树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永与被告曲树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李先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谭增宝人民陪审员  崔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