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澳园一区**号302,身份证号码4404211988********。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6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委高鎯硐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6********。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认识,同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1月11日生育婚生女黄某某。双方从恋爱到登记结婚约五年时间,期间因脾气、性格爱好、文化差异、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脾气暴躁,原被告常生争执,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生女出生后,被告母亲前来照顾家庭,加上婆媳矛盾的影响,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加重,无法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双方屡次提及离婚,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长期以来,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语相加,使原告精神上、心灵上受到打击、折磨,积怨日深。2014年7月,因感情不和,原告辞去工作,带着婚生女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半年。被告不尽抚养义务,极少过问,双方生活独立,经济分开。被告家庭具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生育婚生女后,被告家庭要求原告再生育,直到生下儿子为止,原告从未感受到应有的尊重。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万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交界处西北侧的南沙万达广场B3栋717房依法予以分割。被告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被告在务工时认识,同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1日,原告生育婚生女黄某某。2015年5月1日,原、被告以原告名义按揭购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与双山大道交界处西北侧的南沙万达广场B3栋717房。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常有争执,但尚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6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夫妻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共同创造美满、幸福的家庭。原、被告相恋多年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又共同抚育婚生女成长,亦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原告案中所列矛盾,在家庭生活中普遍存在。当出现纷争时,夫妻双方应互相体谅,耐心沟通。对出现的感情裂痕,夫妻双方均应认真反思,积极弥补,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理由提出离婚,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