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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宇栋与宋占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栋,宋占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赵宇栋,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宋占丰,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赵宇栋与被告宋占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宇栋、被告宋占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宇栋诉称,2014年阴历年前,我与被告相约请高手去赤峰赌博,当时被告承诺一定会赢钱,输钱算被告的,2015年2月5日,我出钱,被告找的人在赤峰新城参与推牌九,赌博完毕,原告输掉了9700元现金,原、被告回到锦山,原告让被告为其书写借据一枚。原告赵宇栋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原件一枚,证实被告欠原告900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这些字都是我书写的,括号是原告书写的。被告宋占丰辩称,2015年1月赵宇栋让我找局和赌钱高手,1月20日左右,赵宇栋开车拉着我去赤峰和小门(赌钱高手)吃的饭,2月5日,原、被告去赤峰赌博,赵宇栋输掉赌资9000元,在原告强制的要求下,我为原告书写了欠条,此款我已经分三次给了赵宇栋4200元,如果原告认可我就同意给原告剩下的4800元,不认可我就不给了。被告宋占丰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当庭播放了电话录音(未提交U盘及纸质录音版本),证实此款已经给了420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与本案无关,是被告赌博借原告的钱还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原、被告相约原告出资,被告找高手赌博。2015年2月5日,原、被告及其他人在赤峰新城居民家中输掉了原告赵宇栋9700元赌资,回到锦山后宋占丰为原告出具了9000元借据一枚。本院认为,原、被告参与赌博是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有借据,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此款系赌资,没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赌博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