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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某女与何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陈某女,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峡江县。被告何某男,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中专文化,职员,住新干县。原告陈某女与被告何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文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并导致原告怀孕。2014年5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5月9日生育女儿何某某。双方在同居期间就打过一次架,自原告生下女儿后,双方关系急剧变坏,其主要原因是:一、被告不诚实,被告隐瞒了其以前有过两次婚姻的事实,后来原告发现其家中还有一个儿子时,被告才不得不承认上述事实,伤害了原告感情;二、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每月会给4、5百元零花钱,但自从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再也未主动给过原告一分钱。今年正月初五,原告回娘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得知情况后却不闻不问,让原告对其彻底失望;三、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一些小事吵闹,致使双方感情逐渐冷淡,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何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承担一半。被告辩称,婚前打架是原告的原因,我离过两次婚的事有跟原告说过。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我也打电话问了病情,后因上班没有时间没有前去探望。双方吵架主要原因是我结婚时未给她家彩礼。我会自我检讨,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心。只要我俩相互信任、理解,尊重对方家人,双方家人不参与我们夫妻之间的事,夫妻关系就能得到改善。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并导致原告怀孕。2014年5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9日生育女儿何某某。婚后,因被告结婚时未给付彩礼之事,原、被告发生过多次争吵,双方与对方家人之间也产生了一些矛盾。自2015年4月起,因被告不再给原告零花钱,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6月13日,原告带女儿离开被告。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相互间有一定了解,婚后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之间并未发生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件。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之间多给予一些宽容和理解,处理好与对方家人的关系,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现被告亦愿意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