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26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文博与北京泰利泛思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博,北京泰利泛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6773号原告郑文博,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泰利泛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锥石口。法定代表人余有为。委托代理人方静,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博与被告北京泰利泛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泛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利泛思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是北京市昌平区,故认为本案应由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转账汇款凭证,显示了被告收款账户在朝阳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针对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泰利泛思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泰利泛思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