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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6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新中与北京华晋矿业开发经营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中,北京华晋矿产开发经营公司,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786号原告杨新中,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华晋矿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51幢322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被告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9国际投资大厦C座8层。法定代表人张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新中与被告北京华晋矿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华晋公司)、中国福霖风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新中诉称:我1995年调入华晋公司工作,2004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我的人事档案于1996年转入福霖公司,人事部门管理至今。2013年10月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和交纳社保单位不是同一单位,导致我至今无法办理退休。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为我办理退休。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办理退休事宜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杨新中要求华晋公司和福霖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新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亚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