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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专兰、上官战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专兰,上官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华路北段。被执行人张专兰,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上官战卫,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专兰、上官战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张专兰、上官战卫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专兰、上官战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