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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宁夏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承珲、王维平、张生宏、韩文义追偿权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承珲,王维平,张生宏,韩文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宁夏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文利,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承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承珲,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维平,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生宏,男,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被告韩文义,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宁夏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承珲、王维平、张生宏、韩文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蒲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