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柯大成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大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55号原告柯大成。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纪敏,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大成诉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大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