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童定、李智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童定,李智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868号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盛。被告童定,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李智慧,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定、李智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文璋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定、李智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向两被告融资租赁出租车辆,租赁车辆为原告所有,但为了两被告使用租赁车辆方便和便于管理,协议约定车辆牌照以被告童定名义上牌。现因两被告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原告请求判令:确认租赁车辆(发动机号R913B009266,车架号LSKG5GC14DA228428)为原告所有,被告童定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原告提供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系争车辆为原告所有;2、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购置价款,购买租赁车辆;3、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证明租赁车辆已交付两被告;4、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租赁车辆登记情况;5、租金支付明细、催收函及邮寄凭证,证明两被告欠付租金。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两被告指定原告购买车辆租赁给其使用,两被告接受经销商交付的同时,即视为经销商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租赁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亦视为两被告验收合格后接受原告租赁车辆的交付,原告对租赁物不另行交付,后被告童定签署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确认验收融资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大通、发动机号R913B009266,车架号LSKG5GC14DA228428)。为方便租赁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协议约定车辆牌照以被告童定的名义上牌。但之后,两被告并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河北申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融资租赁车辆,车辆金额152,000元。河北申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收取被告支付的首付款和保证金34,032元,并将该钱款用以抵充车辆购置价款。原告又向该公司支付了剩余款项136,12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第一,依据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告诉请有法律依据。第二,依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童定对于系争租赁车辆签字验收,即视为经销商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至原告。本案中,原告与经销商订立了购销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童定对于系争租赁车辆也已签收,车牌照亦登记在被告童定名下,故原告诉请亦有合同依据。第三,《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综上,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作缺席判决。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童定、被告李智慧融资租赁的车辆为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发动机号R913B009266,车架号LSKG5GC14DA228428),被告童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童定、李智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